尊敬的客戶您好:
感謝您對商機互聯集團的信任和支持。
修訂之后的《廣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于廣告宣傳過程中使用到的詞匯,《廣告法》做出了明確要求。堪稱史上最嚴的新廣告 法,其處罰尺度震動了整個宣傳推廣圈,各類極限詞遭禁用。
目前,部分企業因網站宣傳違反《廣告法》條理,工商局給予了嚴厲處罰,金額巨大。因此,為了減少和盡量避免違反《廣告法》的風險。我們 強烈建議您對網站進行自檢排查,以確保網站內容符合《廣告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網站及產品描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片及視頻)禁止包含“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新廣告法明令禁止的用語,或包含 同類違規宣傳用語,(詳見附錄及新廣告法及相關規定);
違規用語定義:新廣告法第二章第九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這三個詞語均為表示程度的最高級形容詞,根據同等 類推的原則,廣告法所禁止的絕對化用語應僅限于作為表示程度的最高級形容詞或類似語句,包括但不限于“世界級”、“國家級”、“最高級 ”、“最佳”、“頂級”、“極品”、“第一品牌”、“極致”、“獨一無二”、“絕無僅有”、“史無前例”、“第一”、“最新”“最全” 、“最準確”、“最快”、“最省”、“最高”、“零風險”、“唯一”、“首創”、“獨創”、“萬能”“最棒”、“最牛”、“最吊”、“ 最高逼格”、“100%”、“下載最多”等夸大用語。
我們將一如既往的在核心理念“為成就彼此夢想你我同在”的指引下,整合各種企業及人脈資源,堅持“成就客戶之心百年不變”、“成就員工 之心百年不變”的核心價值觀為您提供各種企業落地應用實施服務。
附錄1:新《廣告法》相關細則原文
第二章廣告內容準則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 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 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附錄2:《廣告法》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號)(點擊查看)